资料对不上,是海关还是代理公司背后操作生成的?_会计学堂 海关代理数据
2023年12月3日浙江省有哪些渔业岛屿 – 懂得 浙江渔业进出口数据
2023年12月3日海关出口数据查询相对来说是比较便利的。
在进行查询时需到国家海关总署网站,然后进入海关数据查询页面,选择相应的查询类别并填入相关的信息,最终即可获取相应的海关出口数据。
此外,在查询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查询时段的选择、查询类别的确定等,这些都会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出口数据查询仅提供了官方的数据,且数据时效性不一定能够满足某些业务上的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其他数据来源进行综合分析。
海关出口数据查询是指查询海关出口数据的操作,以了解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贸易状况。下面是查询海关出口数据的一般步骤:
1. 进入海关网站或其他第三方出口数据查询平台。
2. 根据需求选择查询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和查询的商品类型等信息。
3. 输入相应的商品编号或搜索关键词,以筛选出相关商品的出口数据。
4. 确认查询条件后,提交查询请求,等待查询结果出现。
5. 查看查询结果,了解出口品种、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并对数据进行筛选、排序和导出等操作,以满足实际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出口数据查询可能会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规律、贸易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分析和利用数据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相关因素的存在和作用。
海关进出口数据怎么查?
中国的进出口海关数据是按海关编码HScode统计的,分8位与10位两种。您想查的这么外贸企业详细,10位海关编码HScode的海关数据才能办到。建议找海关相关的机构或外贸大数据公司咨询。
另外贸易数据只能看到国内企业的名称,所以用来开发客户或供应商是不合适的,通常是做同行的分析和市场的了解。
外贸企业日常需要分析哪些数据_会计学堂
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行业或产品的外贸数据,建议使用海关数据,可以获得的免费查询渠道有海关总署的官网或者一些外贸大数据公司,接下来可以进行外贸数据具体分析(以2016年照明的… 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行业或产品的外贸数据,建议使用海关数据,可以获得的免费查询渠道有海关总署的官网或者一些外贸大数据公司,接下来可以进行外贸数据具体分析(以2016年照明的…
小满海关数据怎么用?
小满海关数据可以用于进行进出口贸易方面的研究和分析。
具体地说,可以用这些数据来了解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体状况、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和特点、进出口贸易的结构和变化趋势等等。
此外,小满海关数据还可以用于对某个具体行业或企业进行研究,比如分析某个行业的进出口情况,了解某个企业的出口情况等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现状和趋势,为企业的发展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海关网上查询系统?
请问一下如果从中国去日本。可以带速冻即食海参吗? 我们这边和对方都没有禁止此物品吗?
中国海关数据,又称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中国进出口海关数据或中国企业海关数据。英文名称为ChinaCustoms进出口数据,简称ChinaCustoms数据,简称CCD。中国海关数据(CCD)按产品8位海关编码或企业10位企业编码提供,一般为中文和英文,也可根据客户需要提供日语、韩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其他语言。
中国海关数据(CCD)包括进出口、数量、金额、单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月,出口目的国(进口),海关港口,省市(原点),贸易方式,运输方式,运输国家,企业财产,该国的经济开发区,企业的经济特区企业和他们的联系信息(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等)和其他领域,详细揭示中国进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帮助您了解中国进出口业务,从而发展和完善公司的国际贸易业务。
中国海关数据目前只能提供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海关统计数据是没有采购商与供应商名称的,所以中国海关数据只适合作市场分析,不能通过中国海关数据寻找中国采购商。
中国海关数据是统计数据,只能用作中国进口贸易市场分析,腾道海关数据系统中中国海关数据每月更新一次。
请问一下如果从中国去日本。可以带速冻即食海参吗? 我们这边和对方都没有禁止此物品吗?
海关稽查都做什么?
边境管控:海关稽查人员会对进出境的货物、旅客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并预防非法活动如走私、偷逃税款等。
税收征管:海关稽查人员会核实货物的价值、品类和数量,对进口和出口货物征收相应的关税和税费,确保国家税收的合法获取。
禁限物品管制:海关稽查人员会查验货物,识别和禁止携带或运输危险品、违禁品和受限制的物品,如毒品、武器、仿制品等,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贸易合规监督:海关稽查人员会审核和监督企业和个人的进出口活动,确保遵守贸易政策、法规和规定,防止欺诈行为和非法贸易。
关于这个问题,海关稽查主要职责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安全性和符合质量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单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对货物进行身份鉴定、数量核对、品质检验和计量检测等工作;
3. 针对特定的产品或行业,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管,如食品、药品、化工品等;
4. 对疑似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5. 协助其他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打击跨境犯罪活动。
总之,海关稽查是为了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顺畅和公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正义。
这个海关稽查一般都是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比如说稽查检疫出进口岸的货物,还有配合检查货物等等,都是海关稽查需要做的。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海关稽查科负责本关一般贸易货物的税后稽查、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后稽查、减免税货物的审批后稽等工作。
2、负责本关风险管理工作。
3、负责本关贸易和市场调查工作。
4、负责本关企业、报关员注册和分类管理。
5、负责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 6、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案件_处工作。
7、完成关领导及总关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和法规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关稽查首先第一就是要检查一些通关的手续是否是不是合格,还有就是一些通关的商品有没有什么违禁品和一些没有交税的一些产品,这些都是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
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
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
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
海关稽查内容主要有加工贸易业务、一般贸易业务、减免税设备业务三个方面。
海关对加工贸易稽查基本内容:对进口环节和加工生产环节进行稽查,是否存在高报单耗,串换料件等违法行为。
海关对一般贸易稽查基本内容:审查货物价格情况,归类情况,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记录、收发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稽查基本内容:减免税货物申报的准确性、使用情况、管理情况。
海关核查方面,“多查合一”改革实施后,原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企业后续监管都由稽核查部门统一实施。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保税监管核查,企业信息核查,关税业务核查,统计业务核查,动植物检疫监管业务核查,商品监管业务核查,食品安全业务核查等。
海关稽查主要是指对进出口商品和相关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这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查验进出口货物及单证;
2)调查涉嫌走私、违规贸易等犯罪行为;
3)监督企业履行海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
4)防范和打击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5)提供海关数据支持政府决策和统计分析。海关稽查是国际贸易和经济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保障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海关年报哪里报,法律怎样规定
专业分析:1、如果办理了电子口岸卡,可以直接网页搜索中国电子口岸右侧有个关起平台进入之后系统里就有关于年报的表格填写了内容数据都是报去年的数据,让财务算好后填写提交… 2、年报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建议早点做完,逾期未做的会被海关系统禁止无法办理进出口业务。【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
海关样品管理办法?
具体来说,海关样品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样品采集的规定:海关应当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货物采集样品。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 样品保管的规定:海关应当对采集到的样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样品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样品应当设立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样品检验的规定:海关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的样品进行检验,确保样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海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也可以自行检验。
4. 样品放行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样品进行检验后,认为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放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样品进行检验后,认为不符合国际标准和要求的,应当扣留样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海关样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样品管理,确保进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声誉和利益。
1 是一套规定海关如何管理样品的制度和方法。
2 这个办法的制定原因是为了保障海关对于入境物品的检验和监管工作,它包括了样品的分类和管理、抽样和送检的程序、检验和评估的标准和方法等。
3 实施可以提高出入境货物的质量安全,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抽取/采集(以下简称抽/采样)工作,加强样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关区(以下简称"关区")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以下简称"样品")的抽/采、交接、保存、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南京海关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样品监督管理工作。各隶属海关负责本单位样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样品的接收、保存、档案管理、处置等应符合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样品的抽取/采集
第五条 抽/采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海关总署指定的标准或确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程序)等规定(以下简称"抽/采样依据")进行。没有上述依据的,各隶属海关应结合风险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报南京海关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抽/采样应当严格按照抽/采样依据所确定的比例、数量和方式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抽/采样依据所确定的抽/采样比例、数量和方式。
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对同一批货物的同一检验检疫项目重复抽/采样。同一批货物的检验检疫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检部门主管时,应由主施检部门牵头确定实施抽/采样的时间和方案,组织同时抽/采样。
第七条 对于检疫类项目,存在染疫风险或者疑似带有疫病疫情、动植物病虫害的,可以进行非随机抽/采样。
对需要检验禁止含有项目的货物,可以适当扩大抽/采样比例,疑似含有或者存在污染风险的,可以进行非随机抽/采样。
第八条 进出境货物不能满足抽/采样依据要求的,应当事先制定抽/采样方案,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方案执行。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检验检疫样品必须由海关工作人员抽/采或在海关工作人员监督下抽/采。
需市场采购样品的,应保留好采购凭证。现场采购样品的,应由两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购样。
第十条 抽/采有特殊技术要求或防护要求的样品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和防护措施,严格按要求在特定环境下以专用工具、容器取样及加施封识。
第十一条 抽/采的样品应当及时加贴标签,必要时封样并加施封识。标签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一般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采样日期、抽/采样人员、数重量等,明确样品与货物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各隶属海关应当建立样品封识领用核销制度。
第十三条 抽/采样的过程及有关情况应详细、准确记入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表或抽/采样记录表,确保抽/采样过程的客观、真实、准确。
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表或抽/采样记录表一般应包括抽/采样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货物基本情况、抽/采样依据(方案)、 所抽/采样品的编号、数重量、包装以及其他对样品代表性有影响的信息。必要时可采取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名、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采样的过程。
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表或抽/采样记录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尚无统一格式的,由南京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制定。
第十四条 抽/采样后,需将样品带离现场的,应填写《抽/采样凭证》,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联由主管海关随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归档。
第十五条 对应当返还的样品,应告知返还期限和免责声明;对于货主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验余、留存样品的,应当在《抽/采样凭证》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 样品的交接
第十六条 各隶属海关、实验室应当建立样品传递交接记录,确保样品传递交接过程可追溯。
第十七条 施检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样品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样品出入登记和管理工作。抽/采的样品可直接送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测或交由本部门样品管理员后再统一送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检测。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送交样品,但不得委托被抽/采样单位送样;现场送交样品的,原则上应由取样人员或样品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送交实验室。若委托除被抽/采样单位外其他人员送样的,应确保样品封识完好,防止被调换。邮寄送达样品的,应留存快递凭证或记录快递公司名称及快递单号。
第十九条 送样单位至少应向委托实验室提供送样单位、送样人、送样日期、样品名称/规格、样品数/重量、样品编号、检验检疫项目及方法(标准)要求、限量(含量)要求等样品信息,确保送检样品信息符合检测要求。送样单位对检测方法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予以注明。
送样单位应当取得委托实验室确认收到样品的有效凭据。如通过送样系统送样的,应取得相应回执。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拆封、调换样品。
第四章 样品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隶属海关及实验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立样本室,并配备样品保存的设施设备,明确样品保存的责任部门,并做好留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需要保存的样品范围和数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各隶属海关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报南京海关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需要保存的样品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妥善保管样品,以防受损变质。样品管理员应做好封存工作,根据样品种类和保留期限分别登记,登记内容一般应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数重量、存样起止日期、保存地点、取样时间、取样人员等信息,明确样品与货物的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 留存样品应摆放规范有序,并加贴标识,标识内容应与留样登记内容相一致,便于查找。
第二十五条 对样品保存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上述规定的,一般样品保存期限为自检验检疫完毕日期起,进口至少3个月或到保质期限,出口至少6个月或到保质期限。涉及对外索赔的样品应保存至索赔期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入境货物且没有订明索赔期限的,样品一般应至少保存1年或到保质期限。
抽查检测发现不合格的,样品一般应至少保存1年或到保质期限。
因申请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实验室等部门,其样品保存至争议结束或结案为止。
第五章 样品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样品处置应遵循合法、公开、安全、集中的原则,严禁擅自处置或私分样品。
第二十七条 现场抽/采剩余的样品,一般应当当场退还。应返还的验余样品,应当及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领取。冷冻、鲜活货物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领取,一般货物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领取。企业声明放弃验余样品的,可以不再通知。
第二十八条 保存期内的样品,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借出、截留。如需提取已入库存放的样品,应当有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保存的样品超过保存期的,需要返还的应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1个月内领取。
第三十条 对于逾期不领、货主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的样品,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采取公开拍卖、销毁、转交有关主管部门、赠予社会公益机构、用于科研工作等方式进行处置。有毒有害的样品,应交由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样品处置所得应上缴财务部门,按照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样品处置记录,对样品处置情况详细登记,备案存档。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疫病疫情、国家秘密、知识产权等的特殊样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采取拍卖和出售的方式处置。
第三十四条 样品处置人员与样品收购、接收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南京海关负责对各隶属海关及实验室样品管理工作进行督察。
各隶属海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本单位样品管理要求,定期对样品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做好样品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样品管理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进口应至少保存三年,出口应至少保存二年。电子数据应长期保存。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作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化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化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海关化验中心在海关总署指定区域内承担海关化验及相关工作。
海关委托的化验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化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对进出口货物的化验工作。
第六条 海关化验人员是指在海关化验中心从事化验的海关工作人员。
海关化验人员应当取得海关化验从业资格。
第七条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进行质量体系管理。
第八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无法确认的,可以组织化验。
海关组织化验时,应当提取货物样品。
第九条 海关取样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以下简称《取样记录单》,格式文本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取样,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取样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取样,当场封存样品,同时填制《取样记录单》。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另一份留存海关备查。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取样化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指派专人或者通过邮递等方式将所取样品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应当自收到送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送达送验海关。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应当在《鉴定书》签发次日,将《鉴定书》相关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鉴定书》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其他化验机构作出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与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不一致的,以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为准。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过“海关化验信息管理系统”将复验申请转送海关化验中心。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送验样品重新化验,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鉴定书(复验)》(格式文本见附件3),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布鉴定结论。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验海关对同一样品只能提出一次复验申请。
第十八条 除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样品外,海关化验样品自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出具《鉴定书》之日起保存六个月。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尚未结案的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案件涉及的海关化验样品,应当相应延长保存期限。
第十九条 海关对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化验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4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每月海关统计数据大概什么时间发布?- 汇财吧专业问答test
海关统计数据就是国家的进出口统计数据,是国家最权威的进出口统计数据,主要用于国家的决策参考、宏观调控领域。作为货代公司,如果拥有详细的海关统计数据,对开发新客户肯定… 每年年底,海关总署将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下一年度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时间表的具体内容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或海关信息网公告栏下浏览。为了确保数据使用者及时了解海关… 为了确保数据使用者及时了解海关统计数据,每月上中旬,海关先面向社会发布初步统计数据,每月下旬发布正式统计数据。 一般来说:上月的宏观数据(进出口总额)在下月10…
海关是怎么验货的?
海关验货的方法有2种:
1种是人工查验,即海关关员人工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原产地等信息,
是否与报关单申报的一致。
1种是设备查验,也就是机检,用X光机等先进设备,扫描货物的情况,
再分析其所扫描的图像,判定货物是否正常。这就是我对这道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