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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中“舱单管理模式”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填制规范》的要求,报关单件数栏不能为零,因此,当同一提运单的进口货物,因业务需要须分两份或两份以上报关单进行申报时,可能会出现两份或两份以上… 出现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舱单管理模式分别进行处理:、采用提运单与报关单一对一舱单管理模式的海关,提出申请,海关舱单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根据报关单情况对舱单进行拆分,报… 2、采用提运单与报关单一对多舱单管理模式的海关,人工审单环节由审征关员根据申报情况判定是否属正常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通过审单,即在审核舱单核注数据时,如两份或…
…要求填写舱单注册代码,这个哪里可以看?海关官网么_会计学堂
要填写的 海关查询
舱单和关单分别指什么,都是报关时需要用到的吗?…_… _帮考网
预配舱单是指船代公司依据出口公司订舱信息生成预配舱单数据,预配舱单的报文与进口舱单、出口清洁舱单的报文格式一样,同时是报关员、海关用来进行进出口通关查询的重要资料… 2.预配舱单是清洁舱单和海关报关单相互核对的重要准备环节,确保了报关单和出口货物一一对应,如果舱单和报关单不一致将影响货物出运,以及后面的核销退税等环节。 舱单信息… 舱单信息是船代(有时候船公司就是某条船的船代)给海关发送的数据,海关系统接收后才能正常报关。所以这个信息一定要及时,晚了会影响通关,从而影响集港。 商检信息是…
船舶进港报告怎么报?
1.小型船舶的进口必须在前一天下午5:30之前由船运公司向海关预先申报。
2.船舶到达港口后,必须持准确有效的文件到海关申报船舶入境。
3.在海关检查文件并检查船舶(如有必要)后,海关同意卸货。
4.货物卸货后,港口理货员核实货物进(库)并在舱单上签字确认,然后海关代理办理船舶注销和舱单确认手续。
舱单的hscode用谁的?
舱单中的HS编码是由货物的生产国家或出口国家提供的。通常情况下,出口商或生产商会在销售合同或发票中提供货物的HS编码,以确保舱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HS编码是一种国际标准货物分类系统,由世界关贸组织(WTO)制定和管理,用于标识和分类不同类型的商品。正确使用HS编码有助于准确识别货物,并在海关和贸易事务中提供准确的信息。因此,舱单中的HS编码应该由与货物相关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
报关的时候海关编码填国内的编码。清关的时候用对方的海关编码
上舱单什么意思?
上舱单是指航空公司在飞机起飞前列出的乘客名单,其中包括乘客的姓名、座位号、航班号等信息。上舱单是航空公司管理乘客和确保航班安全的重要工具,它有助于航空公司掌握乘客的信息,进行登机和安全检查,并确保航班的顺利进行。
同时,上舱单也是航空公司与机场、海关等相关部门之间交流的重要文件,用于核对乘客信息和确保航班的合规性。
上舱单亦称装货清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
舱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因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形式在规定时限向海关递交有关单证。
第五条 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海关以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时间。
第六条 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在海关备案的有关内容如果发生改变的,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到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舱单传输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舱单传输人及相关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八条 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第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第十条 海关发现原始舱单中列有我国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可以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不得装载进境。
第十一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第十二条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第十五条 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第十六条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海关流程及注意事项?
进口报关的基本程序: 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
1.用换来的提货单(1、3)联并附上报关单据前去报关。 报关单据:提货单(1、3)联海关放行后,在白联上加盖故行章,发还给进口方作为提货的凭证。正本箱单、正本发票、合同、进口口报关单一式两份、正本报关委托协议书、海关监管条条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注意事项: (1)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队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般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现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三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口交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 检放行章。
4.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注意事项。 (1)首先应与港池调度室取得联系安排计划。 (2)根据提箱的多少与堆场联系足够的车辆尽可能按港方要求时间内提清。以免产生转栈堆存费用。 (3)提箱过程中应与堆场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箱体是否有重大残破,如有,要求港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残。
6.重箱由堆场提到场地后,应在免费期内及时掏箱以免产生滞箱。
7.货物提清后,从场站取回设备交接单证明箱体无残损,去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取回押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6条有什么规定
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在海关备…